2007年9月1日 星期六

生日快樂!大伯「明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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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的還是消費者的錢 ─ 新聞評論:統一、味全、光泉鮮乳聯合漲價 公平會重罰幣1150萬

罰的還是消費者的錢



每一家罰個3、4百萬而已,根本「不痛不癢」,
因為這個月漲價所賺的錢,「數倍於罰款」,
乳品公司所繳的罰鍰,還不是來自「消費者的荷包」,
公平會」的懲罰「公平嗎」?

消費者當冤大頭所損失的錢要「向誰追討」?
公平會能令這些公司「降回原價」嗎?
甚至更優惠於原價以「補償」消費者嗎?
我很懷疑!

不用懷疑,據報載:
已漲價的鮮乳,公平會「無權」要求「降價」。

請問這樣的罰鍰「有何意義」?
一罰再罰,終究還是「罰消費者的錢」罷了!

報載原文:
2007.08.30
統一、味全、光泉鮮乳聯合漲價 公平會重罰幣1150萬

【中時電子報林淑玲/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三十)日決議,統一企業、味全食品公司及光泉公司於,今年八月一日同時調漲鮮乳銷售價格行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要求業者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各處450萬元、350萬元、350萬元,總計達1150萬元的罰鍰。

公平會是因在七月間看到媒體大幅報導,農委會調高現行生乳收購價格,導致國內三大鮮乳業者,將於八月一日調漲鮮乳銷售價格後,迅即主動就相關情事立案進行調查

根據公平會調查結果,統一、味全及光泉是我國鮮乳市場前三大業者,市場占有率合計近八成,具有顯著市場優勢地位,而且公平會從民國八十八年之後,每年都邀集這三大業者開會說明該會執法立場,他們應該均已充分知悉公平交易法的規定,負有防止同時漲價行為發生的義務,可是這三大業者卻能防止而不防止,違背市場自由競爭的本質及精神,損及消費利益,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由於這三大業者已承認於八月一日調漲鮮乳售價,且均已發函通知下游廠商,公平會在審酌被處分人等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等相關因素後,決定各處450萬元、350萬元、350萬元,總計達1150萬元的罰鍰。

公平會鄭重呼籲各行業者,目前正值多項重要民生必需品及原物料價格上漲,消費市場民眾心理普遍不安之際,各行業者應自行參酌本身各項營運成本及條件,在不同通路或依不同促銷方案各自反映商品售價變化,彼此相互競爭。若有業者藉機從事人為操縱價格或有其他不當影響市場運作的行為,將有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發展之虞,一旦經該會調查並獲有具體違法事證者,立即予以嚴懲,罰鍰最高可達2500萬元,決不寬貸。


中國時報 2007.08.31 
鮮乳同日漲 3業者重罰1150萬朱武智/台北報導

統一、味全、光泉三大知名鮮乳業者今年八月一日同時漲價,漲幅六%到廿%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天以三家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同時漲價為由開罰。統一罰四五○萬元,味全與光泉各罰三五○萬元,合計罰款總金額一一五○萬元。

這也是公平會首次對鮮乳業者的漲價行為開罰。但已漲價的鮮乳,公平會無權要求「降價」

公平會說,三家乳品業者市占規模高達八成,必須負起公平法之防止同時漲價的「義務」。但業者置之不顧,「能防止而不防止」,違背市場自由競爭的本質與精神,並損及消費者權益。

市占共達八成 足以影響公平交易

公平會在上周就討論此案,但與會委員意見不一。主要爭議在於,三家乳品業者雖「同時」訂八月一日漲價,但彼此間沒有「聯合」互通聲息,漲幅也不同,未牴觸公平法第十四條的聯合行為。

但昨天再次討論,委員認為,三家業者市占規模高達八成,若同時漲價,「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有失公平」,符合第廿四條規定,於是裁處。

公平會調查,九十五年度,統一乳品市占率廿七.七九%,味全廿六.二%,光泉廿五.七五%。今年八月一日起,統一鮮乳漲幅十一%到廿%,味全六.七%到十六.七%,光泉九.四%到十六.三%。

統一罰最重 味全光泉各三五○萬

公平會委員周雅淑表示,從民國八十八年起,公平會就與這三家業者研商決定,切勿在同一時間漲價而違反公平交易,業者也都配合遵守。今年三家業者卻各自發函通知下游通路商、經銷商,八月一日調漲售價。

周雅淑強調,除了公平法第廿四條可對三家業者開罰,《行政罰法》第十條、《刑法》第十五條也有類似精神;就像大人明知菜刀可能傷人,要拿給小朋友玩時,須告知小朋友其危險性。三家鮮乳業者明知其同時調漲價格將影響公平交易,依法可採「暫不漲價」、「各自依經營成本決定漲價時間」等措施,卻都沒做。

周雅淑說,業者若不服,可提出訴願;若業者未來仍要漲價,公平會視是否違反公平法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