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消費券發放措施

領取對象大公開
★一般原則: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納入發放對象: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第5款及第6款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 特別考量: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的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 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2.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上列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以 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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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金額看仔細
消費券的發放不採排富條款,每人金額3,600元,民眾若考量自身並無需求,可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一本3600元消費券內,可包含500元、200元等不同面額,包括500元6張及200元3張,就像禮券一樣不必一次花完。消費券採券不採卡,主要是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面額分為500元及200元兩種(發放3,600元),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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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方式分兩種
所有發放作業將在98年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已經發給者,不問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 也都不會補發。
★統一發放:
(1) 定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在「消費券發放所」領取。
(2) 符合第3條第3款至第8款資格之準國民,在全國1萬4千多個發放所其中的485個發放所設「專櫃」, 由移民署派員負責驗證服務工作。準國民僅20人以下之鄉(鎮、市、區),該等人員之消費券,以報值掛號方式寄送。
(3) 矯正機關收容人均在矯正機關內領取。
★個別領取
(1)未及於98年1月18日領取者: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2)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於辦妥出生登記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3)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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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範圍有限制
消費券的使用限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基本上,只要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均可使用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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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兌換看這裡
消費券之兌領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營業人於消費券背面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名稱後,即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兌領。
在消費券使用期間,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使用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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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1.請問消費券何時會進行發放作業?
消費券的發放時間由財政部委託內政部進行擬定,將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進行統一發放,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在「消費券發放所」領取。未能及時領取的民眾,則可在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2.請問該如何領取消費券?可以代領嗎?
領取方式以戶為單位,每戶可指派一人為代表,備妥全戶的身份證、戶口名簿等相關證件,即可進行領取。

3.請問消費券有使用期限嗎?
消費券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

4.請問要如何辨識消費券真偽?
消費券為有價證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消費券,行使偽造、變造消費券或其他不法行為,依刑法相關規定論處。
一本消費券有九張,同時具有和鈔票同級的七道防偽功能,包括變色油墨和凹版印刷,正面以玉山主峰為底,背面提供店家兌付欄位。比照鈔票防偽設計,消費券七大辨識要點包括:左上方變色油墨、金色綠色變化、凹版印刷有明顯觸感、隱藏字微小字、正反面套印,另有梅花水印,在螢光照射下會顯示多色纖維絲。

5.請問消費券如果不慎遺失,可以申請補發嗎?
消費券如同現金,無法隨人辨識,若不慎遺失或毀損,不得再行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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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我的E政府》WWW.GOV.TW